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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且無論其採用何種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皆可適用。
根據標普全球(S&P Global)統計,截至2024年3月13日,已有五個司法管轄區(包括巴西、哥斯大黎加、奈及利亞、土耳其及孟加拉)自2024年1月1日起自願或強制採用(adopted)IFRS永續揭露準則,11個司法管轄區(包含台灣、英國、加拿大、印度、日本、南韓、香港、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則計劃未來採用(plans to adopt)。
金管會於民國112年8月17日公告,自民國115年起,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依照公司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IFRS S1及S2,預估民國117年所有上市櫃公司將全面上路。未來將於股東會年報新增永續專章揭露相關資訊,並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IFRS S1與S2分別針對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提供基本概念以及揭露要求。此兩號準則的核心內容均納入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四個面向,與企業已較熟悉的TCFD架構一致。
S1一般規定為所有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根本,定義了報導的觀念基礎,並提供指引來源、揭露位置、報導時間等規定,未來如有其他主題或行業特定準則發布亦將適用。
要特別注意的是,S1中引入了IFRS會計準則之概念,包含基本品質特性(包括攸關性、忠實表述)以及強化性品質特性(包括可比性、可驗證性、及時性、可了解性),雖然與「GRI1:基礎」所提及之報導原則(準確性、平衡性、清晰性、可比較性、完整性、永續性的脈絡、時效性、可驗證性)有部分共通的原則,但在S1中對於揭露位置、報導期間、比較資訊及對企業所做的判斷、不確定性的衡量與錯誤處理皆有更明確的規範。
S1的核心概念係要求企業揭露「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企業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重大資訊」。
所謂「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源於企業與其利害關係人、社會、經濟及自然環境在價值鏈之互動。企業依賴價值鏈中之資源與關係以產生現金流量,並透過其活動及產出影響該等資源與關係。而隨著未來各種自然、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可能發生將影響企業短中長期現金流量與財務狀況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
準則也特別提到,企業所依賴且受其活動及產出影響之資源及關係可能具有各種形式,諸如自然、製造、智慧、人力、社會或財務等,這也是整合性報導框架(IR)所定義的六大資本。
舉例來說,半導體製程十分仰賴關鍵材料,包括矽、鍺、銅、鎵以及各種化學元素,如氖氣。烏克蘭是半導體原料氣體供應大國,供應全球大約一半的氖氣,近年的烏俄衝突使得氖氣的供應變得不穩定,導致半導體產業出現產能瓶頸。
由地緣政治衝突衍生的關鍵材料短缺或供應鏈中斷風險,即可能是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半導體產業未來現金流量與財務狀況的永續風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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