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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截至2023年11月已有151個國家宣示淨零排放,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88%,包含美國、歐盟、法國、英國、日本與韓國,而德國更宣布2045年提前達成淨零,中國承諾2060年碳中和,印度則宣布2070年達成淨零排放。
台灣於2023年2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氣候法,確立台灣氣候治理的法制化,於第4條條文正式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取代舊法中訂定的2050年溫室氣體減量50%目標(基準年為2005年),成為全球第18個將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的國家。
為了強化台灣氣候治理,逐步邁向2050淨零排放,氣候法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至少四年檢討一次,較舊法規定的五年縮減一年,並且詳列減量行動的主辦與協辦機關,明定各部會權責分工,例如再生能源發展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而自然碳匯強化則由農委會主辦、內政部與海委會協辦等。
為達成台灣2050淨零排放目標,氣候法第四章「減量對策」中,也納入碳費及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措施,以加速減碳,提升產業競爭力。
其中,氣候法已明確訂定碳費規劃採分階段徵收,且徵收對象由大至小,計算排放源包含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源,費率則另外成立費率審議會制定。
環境部明定「碳費徵收」為最關鍵措施,「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則為兩大重要配套,除關鍵的碳費機制外,氣候法亦允許「減量額度交易」,藉由推動自願減量機制以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於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也就是俗稱的「碳權」,其可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
因此,企業除了落實減碳以應對碳費制度,氣候法允許碳費徵收對象取得「減量額度」申請抵減直接排放量及電力使用間接排放量,藉此減少碳費支出。
減量額度可來自環境部指定交易平台上出售或拍賣的國內減量額度,亦可來自經環境部認可的國外碳權。
氣候變遷調適指的是人類與自然系統為回應實際、預期氣候變遷風險或其影響之調整適應過程,透過建構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提升韌性,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或損害,或利用其可能有利之情勢。
為呼應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對於氣候變遷調適的關注,氣候法也增設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新增調適原則與調適目標,並且政府必須建構調適能力,以科學為基礎評估氣候風險、強化治理能力以提升韌性,規劃早期預警及監測,並且建構綠色金融、調適技術研發與教育等措施。
氣候法也將公正轉型精神納入法條中,要求制定任何氣候變遷計畫時,必須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族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族穩定轉型。
針對未來將以碳費收入為主要來源而成立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氣候法除了明定該基金專款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也規定基金用途必須優先用於公正轉型,其他用途則包含補助主管機關、獎助企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或研究開發減量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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