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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國庫署16日表示,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盡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
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國庫署表示,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也不用擔心,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
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為避免上述補(換)發行政作業之不便,國庫署呼籲,受款人或執票人盡速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民眾,該署不會打電話、傳簡訊給國庫支票受款人,也不會通知相關網址連結或至ATM操作轉帳,如有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以電話洽詢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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