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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計程車司機,去年颱風夜載客行經積水路段時,因乘客堅持「水不深,可以過」,司機一時心軟照辦,結果車輛泡水拋錨,維修與損失金額高達百萬元。車主事後氣不過,提告2名乘客求償,但法院認為,有經驗的職業駕駛卻聽從乘客「外行指導內行」,判決敗訴,全案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於去年7月25日晚間,當時凱米颱風侵襲台灣,嘉義地區風雨不斷。原告林女出資購買計程車,由其丈夫侯姓司機駕駛,接獲叫車任務前往嘉義市7-ELEVEN新嘉商門市,載黃姓、鄧姓2名乘客前往蒜頭糖廠蔗埕文化園區。
車行至嘉58鄉道時,路面因豪雨積水嚴重,侯男停車表示「不敢過」。但乘客認為積水不深,還下車查看,表示「水只到鞋跟」、「車子應該過得去」,並口頭向司機說如果車子壞了會負責維修費。侯男在雙方僵持幾分鐘後,最終聽信乘客建議繼續往前開,結果車子開進水區後不久就拋錨泡水,損失慘重。
事後車主向2名乘客提告,主張他們明知積水風險仍堅持前行,導致車輛損壞,應連帶賠償維修、拖吊與停駛損失共計105萬餘元,並聲請假執行。不過,被告堅稱,行車決定權在司機手上,他們並未強迫,且事發途中曾要求司機迴轉,是司機自行判斷繼續往前開才釀禍。
嘉義地方法院調閱Google地圖並實地比對後發現,司機在距離拋錨地點約500公尺前,乘客其實已要求迴轉;而當地道路寬度足夠,要掉頭並不困難。法院認為,身為有經驗的職業駕駛,司機本應自行判斷行車安全,卻聽從乘客「外行指導內行」,才導致損害發生,因此責任應由司機自行承擔。
法官指出,車主無法證明乘客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請求不成立。最終判決車主敗訴,訴訟與假執行聲請全被駁回,訴訟費用也由車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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