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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黃男與宋男合夥投資虛擬貨幣挖礦生意,雙方終止合作後,黃男主張礦機因宋男未妥善保管致損壞,提告求償15萬元損害賠償與8萬元不當得利共23萬元,但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未能充分舉證,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黃男與宋男於2021年6月起合夥挖乙太幣,協議各出資25萬元購買礦機,並由宋男負責組裝、保管與運作,收取利潤10%作為酬勞。後因合作終止,宋男將礦機留置於黃男位於苗栗竹南的工作室。黃男收到礦機後送驗,發現顯示卡已氧化無法運作,認為宋男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提出民事求償。
法官審理發現,宋男曾多次透過LINE訊息通知黃男取回礦機,歷時半年以上,黃男卻遲遲未領回,顯示對機台狀況不甚重視,認為顯示卡損壞亦可能為自然受潮氧化所致,難認宋男有過失或故意造成損壞。
法官認為,關於礦機損壞部分,黃男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損壞情形與宋男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另黃男所主張的8萬元支出,包括電費、組裝費等,屬合夥期間所生支出,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取得,不符不當得利要件,最終駁回黃男上訴,並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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