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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名戴姓教師22年前與13歲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女學生長大,鼓起勇氣揭發,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彰化地院審結,認自有侵權行為起時,逾兩年不行使而消滅,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戴師負擔。可上訴。
戴男曾是某國中數學名師,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一事被家長發現,告上法院,他離開杏壇,服刑出獄到台中市工作,兩年多前回彰化縣想重開家教班,被已成年並就業的女學生獲知,在她個人臉書PO文「Me Too」引起多名學姐、學妹回應也遭狼師性騷。戴男再度被偵辦,也被女學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戴男22年前在居所開設數學家教班13年,民國94年間與當時就讀國二未滿14歲的被害女生在居所發生性關係。被害女生提告,列舉當年曾與3名女同學談到跟老師發生性關係,不知道如何是好,心情很差。3名女生證稱,當年聽到傳言被害女生與戴師以「老公」、「老婆」互稱,被害女生有戴師居所的鑰匙。
彰化地院審理,被害女生主張戴男所為的侵權行為,分別發生於民94年、96年間,被害女生於民113年1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距其主張被告所為系爭侵權行為發生日,已各逾約18年、16年,顯然超過民法規定10年最長時效期間。戴男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與前述法律規定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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