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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之前提「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今年6月18日經議會三讀通過,近日獲得行政院核定,市府10月7日公布施行,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罰10萬元。
市長盧秀燕表示,這次修正台中市首創全國之先,感謝議會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院的核定。針對違反消保法規,限期改善卻遲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能夠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使消費者進門消費時能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謹慎評估消費。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部分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的心理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
李植善說,新制公布上路後,此類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而不妥適處理的不良業者,如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市府將會至業者營業場所張貼公告,以有效警示消費者;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毀、遮蔽等,將面臨最重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法制局表示,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固然使消費者更輕易取得商品或服務,但消費者對於貸款利率、期數、總價款及違約責任等資訊卻不清楚,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業者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書面,否則重將面臨10萬元罰鍰。
這次修正也對未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履約保障之業者,增訂最重處10萬元罰鍰規定。
法制局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新上路的自治條例,依據消保法規確保交易的透明與公平。另呼籲消費者,進行任何交易前,應詳細了解交易條款,謹慎選擇可信賴的企業,對於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要勇敢說「不」,如有消費爭議可向市府提出申訴,由市府消保單位協助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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