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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末父親「愛太深」遺囑藏苦心,竟被14歲女兒告上法院:撐到最後一刻的保護傘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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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813字

明恩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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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吳挺絹律師,為國內少數兼具理財規劃顧問資格之律師。本所亦透過和代書、會計師、銀行、保險、健康、長照等異業合作,協助處理訴訟、資產傳承規劃、信託及長照預防等服務。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戰國策》

很多人以為,資產傳承,就只是寫遺囑,把財產「分清楚」就好。

但在我實務上看過的無數案例裡,真正引發家庭衝突的,往往不是錢不夠,而是愛得很深,卻沒有用對方法。

今天想和你分享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故事。這不是一個「偏心的父親」,而是一位父親,用盡最後力氣,替女兒撐起保護傘,父親有用對方法,但父親的規劃,卻被女兒(或實際上想告的是前妻?)告上法院的故事。

一、女兒為什麼要告父親留下的遺囑無效?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癌末的父親。

和前妻離婚後,他和大弟夫妻共同居住與照顧年幼的女兒,而前妻則已經少有往來。

在生命的最後階段,他最放心不下的,只有「年紀還小的女兒」。

父親擔心什麼?

.女兒還年幼,無法判斷複雜的財產風險

.名下有房產,容易成為被騙、被利用的目標

.自己走後,沒有人能真正替她「把關」

.前妻是否會善用自己的遺產,好好照顧女兒?我很擔心......

於是,他做了一個在法律上非常「用力」、也非常容易被誤解的安排,他在專家的協助下,留下了一份 「遺囑」並搭配「信託條款」,也就是「遺囑信託」。

二、這份遺囑,為什麼讓女兒(法定代理人:前妻)無法接受?

父親在遺囑中這樣安排:

.房產 全部由女兒繼承(她是唯一繼承人),也是受益人

.但繼承後,由二弟(叔叔)擔任受託人,設立信託,房產必須交由叔叔管理

.信託期間長達 40 年

.房產由大弟夫妻及女兒共同居住,直到大弟終老為止(父親希望大弟夫妻能繼續照顧女兒,為感謝大弟,房產也讓大弟住到終老)

.信託期間內,未經受託人同意,女兒不能自行處分房產

站在女兒的角度,她看到的是:

「說是給我的房子,但我不能自己決定、不能賣、不能動,這還算是真正的給我繼承嗎?」

於是,年僅14歲的女兒提告了。

(也或許,提告是前妻的意思?)

三、女兒告什麼?法院怎麼看?

女兒的第一個主張:

「爸爸那時候已經病得很重,遺囑不是爸爸的意思!爸爸意識不清、放置鼻胃管,不能正常說話!」

👉 法院調查後發現:

.醫院護理紀錄清楚記載:意識清楚

.主治醫師出庭證實:語言能力正常可以說話

.遺囑的代筆人、見證人一致證實:是父親親口說、親自簽名、法律程序完整

📌 結論:遺囑有效。

女兒的第二個主張:

「這個信託,侵害我的繼承權與特留分!」

👉 法院怎麼判斷?

關鍵在這一句:信託的受益人,始終是女兒本人。

也就是說:

.房子的「主人」還是女兒

.收益甚至如果有出售,也都屬於女兒

.叔叔只是「管理者」,不是拿走財產的人

📌 法院認定:這不是剝奪,而是保護。

證人甚至在法庭上還原父親的原話:

「他怕孩子還小,被騙。」

四、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位父親做對了什麼?

很多人會問我一句話:「吳律師,這樣不會侵害到女兒的特留分嗎?」

我的答案是:「法律保護的是,你有沒有拿到『該屬於你的那一份』,而不是『你能不能立刻、完全、自由使用』。」

在這個案件中:

.女兒拿到的是 全部遺產 受益權

.信託只是 叔叔代為管理、不是剝奪所有權

.法院因此認定:不侵害特留分

五、什麼是「遺囑信託」?一句話讓你聽懂

我常這樣跟客戶說:

遺囑信託,不是只留下錢,而是留下「一套照顧孩子的計畫」。

它適合誰?

.子女年紀還小

.子女容易被影響、被操控

.家庭結構複雜

.擔心遺產變成紛爭,而不是祝福

.子女有身心障礙

.配偶年邁

.配偶身心障礙

你可以指定:

.誰來管理(受託人)財產?【受託人】

.錢怎麼用?【信託條款】

.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信託條款】

.什麼時候完全交給孩子?【信託條款】

即使你不在,這套遊戲規則仍然有效運作。

建議一定要搭配「遺囑執行人」&「信託監察人」,幫你落實這一套照顧孩子的計畫!

六、身為律師&理財規劃顧問,我想提醒你的一件事

很多遺產訴訟案件的衝突,不是因為父母不愛孩子,

而是因為只用了「感情」去交代、去選擇相信孩子們都會聽從自己的「遺願」,

卻沒有搭配「制度」來把關,落實自己的「照顧計畫」!

這位父親的遺囑(信託),雖然被女兒告上法院,但最終,法院看見的是:

這不是控制,而是一位父親,為女兒撐到最後一刻的保護傘。

如果你也正在思考:

.我走之後,孩子真的守得住這筆財產嗎?

.光寫遺囑,真的夠嗎?

.我的安排,會不會反而害孩子被告?

.我走之後,配偶能守得住這筆財產嗎?

👉 那你需要的,可能不只是「一份遺囑」,而是一個真正站在你立場思考的整體規劃。

註: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追蹤→YOUTUBE帳號:明恩法律事務所 -吳挺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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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吳挺絹律師,為國內少數兼具理財規劃顧問資格之律師。本所亦透過和代書、會計師、銀行、保險、健康、長照等異業合作,協助處理訴訟、資產傳承規劃、信託及長照預防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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