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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妳去告我啊!」農工大伯裝傻又翻臉,已逝公務員丈夫出資買的地,她要得回嗎?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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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3798字

經濟日報 天下網路書店

編按:你不是識人不清,只是人心變質從不預告!本文從特留分爭議到長照責任、從財產分配到離婚賠償,走進不同的人生現場,同理共感親密關係間最難堪的財產搶奪,再以法律觀念,救援手足間、家庭裡最棘手的金錢戰爭。

作者: 高愛倫, 李永然

風塵來去養家活口,老枝葉黃片瓦難求,親情衡量是金是情,付出越多哭得越悲。

陳文是公務員,是都市冷氣房裡文職薪水階級。

陳野是農務業,是奔走山坡陡地為地主種水果的農工。

陳文有一點經濟頭腦,也心疼哥哥總是代人作嫁的辛勞,於是在起心動念進行投資時,他把哥哥的專長與未來,也都一併考慮進去。

陳文調職美國前,把房子賣了,跟哥哥說:「你懂地,你選地,你做所有決定,買一塊地,只要種自己喜歡也擅長的經濟作物就好。我是公務員身分不能出面出名買農地,但我把賣房子的錢全部給你,地,能買多少就買多少,以後任何收成都是你的,但是土地,留給我一半產權,將來養老,就跟你一起過田園生活。」

陳文在哥哥陳野身上投資對了,農地耕種相當成功,二十年下來,陳野的農場附營觀光農作物認養,連都市人去拔拔蘿蔔都可以帶給他額外營收。

兄弟二人一直相安無事,相關承諾看來也沒有任何變化。

中壯年的陳文外派美國,收入尚好,生活愉快,哪想到會生病;本來文妻希望回台灣養病,奈何病情快速轉劇,他來不及回台灣就落葉他鄉。

文妻先隻身回台接觸大伯陳野,也照先生意思開了口,「過幾天女兒送陳文的骨灰回來入厝陳家祠堂後,我也準備定居台灣,這片土地有關陳文的產權,需要拿回一部分,讓我們母女買個小單位房子安頓。」

大伯斬釘截鐵回一句:哪來的產權?

文妻:買土地的錢不都是陳文出的嗎?

大伯:誰說的?

文妻:買地的錢是由我分批交給你的。有假嗎?

大伯:有種妳去告我啊!

「有種」?文妻聽到如此令人崩潰的字眼。

女兒回台,母女二人抱著陳文骨灰罈到陳家祠堂,一把大鎖已換成一對大鎖。難道為地翻臉的大伯,也不讓自己弟弟進入祖宗祠堂?

文妻和女兒在祠堂周圍搬了幾座閒置的花台疊落起來,把骨灰罈放置其上,落淚說:「女兒抱著你來,不能再抱著你走,我們留下你,能不能進得了祠堂,就看你自己的造化了。」

有人向陳野通風報信,他匆匆趕來,想來他是慌張緊張的,人和摩托車都摔得泥濘狼狽,文妻見狀默想:你欺負我們,但惹得起宇宙裡的神祕力量嗎?有種,你就把弟弟放在這餐風露宿⋯⋯。

這一跤,把陳野摔得心虛,他趕緊把弟弟的骨灰罈請進祠堂。

女兒問:「媽,我們為什麼不告大伯?拿回我們該有的權利?」

「沒有借據,沒有收條,那個年代,連匯款都不會留下金流,告什麼?告了大概只會遭受羞辱。妳記得洪姨嗎?她做特種行業,供養全家,三個弟妹不但靠她完成學業,她去美國賺皮肉錢時,還替全家人先買好房子。」

年事已高的洪姨,十五年前在美國簽綠卡放棄書重返家鄉,想定居在台中,靠近家人得到些照顧。早年她為家人買的房子圈在重劃區,房宅現在加總市值好幾億,當她到第一個手足家裡提到需要資助時,「她一手養大的原生家庭,只願意給她這麼多。」文妻手豎三根手指跟女兒說這個故事。

女兒看著媽媽的三根手指問:「給她三百萬?」文妻說:「給她三萬。」

這三萬,充滿羞辱的意味,洪姨連拿都沒有拿就揮淚離台。為家付出一輩子,最後成了被家族遺棄的老孤兒。

有電腦紀錄金流的現代,已挽救不了他們早年的良善。

李律師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弟弟出資買地是「借名人」,而哥哥是「出名人」。然而,不管如何親的親人,一旦出現借用名義登記財產,都應該確實運用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且一定要瞭解相關法律關係,同時也要保存「證據」,將來才不會淪於「人財兩失」,壞了手足感情,也損失血汗金錢。

我國《民法》中雖然沒有「借名登記契約」的規定,但實務上民間很常運用,此種契約屬於「無名契約」,或稱「非典型契約」。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當事人間相互約定,一方(借名人)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為特定財產的權利人,但仍保留特定財產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權限,他方允為擔任特定財產之權利登記名義人的契約1;這種契約的性質是「債權契約」。

過去《土地法》未修正前的第三十條規定,限制農地的承受人必須有「自耕能力」,也常見私有農地買受人無自耕能力,而指定有自耕能力的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買受人常主張其與第三人間有「信託契約」2,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也認為「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即為「信託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在台灣民間社會常被採用的原因,不外乎:規避法律上有關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資格限制、避免稅捐負擔的加重、基於身分關係所為的財產配置、為避免債權人將來可能的強制執行、為隱藏借名人的財產狀態資訊等3,不一而足。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的法律性質,其屬於「債權契約」、「無名契約」本無疑問,而其性質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號判決認為:借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信任關係,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的相關規定4。

因為類推適用「委任契約」規定,所以有以下三點應注意:

一、 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民法》第五四九條第一項)。

二、 借名登記關係,因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死亡而消滅(《民法︾第五五○條前段)。

三、 借名登記關係終止或消滅時,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為「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一二五條一般消滅時效為「十五年」的規定。

其次就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而言,目前實務見解朝向其「有效性」的方向解釋,亦即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民法》第七一條、第七二條),即應賦予其法律上的效力5。

再者,在不動產借名登記常生爭議的問題,是有關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處分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即:

一、 有權處分說:該說認為不動產借名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債權契約,屬於出名人與借名人間的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二、 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說」:該說認為此一處分原則上為有權處分,但如果第三人「惡意」時,才例外為「無權處分」。舉例,第三人明知「出名人」沒有「資格」,卻還是接受轉讓,此筆交易就不算數。

三、 無權處分說: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的約定,將登記的財產為無權處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的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的保護外,如受讓之相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一八條無權處分的規定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的利益。舉例,「出名人」原本就沒有「資格」進行轉讓,對「借名人」就是「無權處分」。若是出名人刻意為之,且接受轉讓的第三人「知情」,則交易無效;若第三人也是無辜的,則交易成立。此時借名人可向出名人請求賠償。

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問題,即針對實務上的三說,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以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第一說即「有權處分說」。

實務上既有此見解,借名人於進行不動產借名登記時,一定要更謹慎並採

防範措施,例如:「預告登記」……等,避免出名人擅自變更登記。如果不幸遭到出名人未經自己同意而處分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時,則可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方面,出名人已涉犯《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如本案例中,陳文死亡,陳文與陳野間借名關係當然終止,陳文的繼承人即其配偶和女兒即可憑「借名登記」的法律文件及匯款「金流」做為「證據」,請求陳野應將其名下土地中所有權的二分之一,移轉予「借名人」陳文之繼承人的名下。

本文節錄自天下雜誌出版的《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簡介

高愛倫

新聞界與相關文化機構資歷計有《民生報》總監、《大成報》總編輯、《星報》總編輯、湯臣國際娛樂公司執行長。

人生前半場專攻新聞採訪,人生後半場以專心寫作為志向。寫作風格,幽默風趣,落筆詼諧,獨無刻薄,因而有暖心作家之譽。

65歲正式受邀「轉職」新手作家,72歲完成寫作履歷上的第七本作品,著有:《快樂不怕命來磨》(寶瓶文化)、《此刻最美好》(三采文化)、《我微笑,但不一定快樂》(聯經出版)、《美麗只是一朵花,女人值得永遠精彩》(時報出版)、《委屈是一道隔夜菜》(天下雜誌出版)、《誰都希望從一而終,但是也得饒過自己》(天下雜誌出版)。

李永然

一輩子的法律人,並以「普法」為己任。經過台大法律學士、碩士及博士班研究的紮實訓練後,再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他的專業不僅展現在法庭攻防,也曾任教淡江、輔仁、文化、銘傳、國立體育學院等大專院校,並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青年日報等報章雜誌撰寫法律專欄。不論面對的是企業領導人、莘莘學子或一般大眾,他都能以幽默風趣、白話易懂的方式,清楚講解法律知識與應對之道。為讓法治在台灣深耕,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他強調:「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並將法律比喻成「陽光、空氣、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他深信,懂法律,並且活用法律,是每一個人的人生必修課。

專長領域包含:家族傳承、不動產、稅務、大陸投資、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兼公共工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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