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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陳爸爸是一位愛家的父親,多年前,他為了保護家庭購買了3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陳爸爸當要保人繳保費,分別以3名子女作為被保險人。
隨著時間的流逝,孩子們成長為成人。在保單滿期前一個月,陳爸爸決定將保單的受益人從自己變更為他的 3名已成年的子女作為禮物。
看似善意的禮物,最後卻引發了超過60萬的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送給他人,而受贈人同意接受。
在保單中,變更受益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等同於要保人陳爸爸將滿期金贈與子女。
國稅局發現了此變更,認為這是一次巨額的財產贈與,國稅局認定贈與金額為滿期金90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為656萬元,最後核定應繳稅額為65.6萬元。
陳爸爸深感震驚,因為他完全不知道「受益人的變更」會引發如此大的稅務問題。
他學到了一個重要的教訓:處理保單和財務事務時,了解相關的法律和稅務規定的重要性。
為避免類似情況,請記住以下三個關鍵要點:
1. 三種稅: 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
2. 三欄位: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生存滿期受益人、身故受益人)
3. 三時間:
- 95年1月1日之前的保單
- 95年1月1日之後的保單
- 99年1月1日之後的投資型保單
因為95年1月1日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實施日期,所以95年1月1日之後的保單受到新規定的影響,而99年1月1日之後購買的投資型保單則需依照相關課稅解釋。
陳爸爸的經歷告訴我們,在進行保單變更和財務規劃時,務必諮詢專業人士,了解法律和稅務的細節,確保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節稅,避免「保單」變成一張「稅單」。
本文由《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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