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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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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碩勻

首先來談稅務的問題,網紅及直播主的收入及課稅類型,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項:

1.廣告業配、平臺分潤

若納稅人與平臺屬僱傭關係,例如簽約領固定薪資,這類收入應視為「薪資所得」;此外則通常可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須全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但可扣除各項成本費用,例如添購器材、剪接軟體的支出,或是場地的租金等。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通常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率(例如20%)乘上收入金額來計算。

2.直播打賞、虛擬禮物

從形式看來,直播打賞雖像是贈與,但實際運作上,是粉絲對網紅表演內容的回饋,具有對價關係,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贈與,也就不適用於贈與人每年贈與244萬元內免課贈與稅的規定。

由於獲利來源為表演行為,直播主或網紅可視為表演人,且為提升演出品質,常需自行負擔相關成本、費用,屬自負盈虧,因此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較為適當,至於應屬哪一種,關鍵在於直播內容是否涉及專業技藝。

實際觀察多數網紅直播主的表演內容,多為對話聊天或分享日常生活,如吃播、旅行等,即便有唱歌、跳舞等才藝表演,通常僅為直播內容的一部分,且表現水準往往屬於一般,並非經過專業訓練,與職業歌手或舞者的表現程度有所區別。若直播內容屬於這類未能展示專業技藝,所得類別可能歸屬為「其他所得」。

3.會員訂閱

這類型收入須視平臺所在地及觀眾所在地而定。

外國平臺(例如YouTube)、境內觀眾分潤:因勞務的提供地(創作者在臺灣)與使用地(觀眾在臺灣)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外國平臺、境外觀眾分潤: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創作者在臺灣製作內容),但使用地在境外(外國觀眾或人在外國觀賞),屬於「外銷勞務」,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境內平臺(例如臺灣自有影音或直播平臺)、境內觀眾分潤:同樣因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國內,應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境內平臺、境外觀眾分潤:雖然觀眾在境外,但因平臺收取收入並分潤給創作者的交易行為均發生在境內,財政部認定仍屬國內勞務,需課徵5%營業稅(若屬小規模營業人則為1%)。

例如,網紅A上傳影片至YouTube,取得65萬元的分潤,其中80%(即52萬元)是臺灣觀眾觀看產生,20%(即13萬元)是海外觀眾觀看產生。其中,臺灣觀眾部分因為表演勞務的提供地、收看地都在臺灣,所以52萬元要依5%稅率繳營業稅(如果是查定計算的小規模營業人,則稅率為1%);海外觀眾部分,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臺灣,但收看地在境外,這13萬元便可適用於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4.商品銷售、課程銷售

當網紅的業務涉及商品銷售或線上課程時(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若銷售額達到特定標準(貨物10萬元,勞務5萬元),則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其中,營業稅的一般稅率為5%,若每月營收在20萬元以下,屬小規模營業人,則按1%查定課徵;若登記為公司,營所稅稅率為20%;個人則併入綜所稅計算。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6至2027年版):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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