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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廣告之行為數認定座談會圓滿閉幕 法學界呼籲:行為數認定應該鬆綁解放

本文共820字

經濟日報 蘇璽文

由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產學界共同舉辦「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實體與線上座談會,於8/22日圓滿落幕,吸引法學界人士與中小企業品牌業上百人參與,期盼行政相關單位能在廣告行為數上做鬆綁,讓台灣食品與保健食品,能夠更靈活廣告操作應用。

(左起)當代法律社社長王晨桓律師、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源浩、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
(左起)當代法律社社長王晨桓律師、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源浩、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胡博硯、經濟日報副社長周祖誠、東吳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宮文祥、臺北大學法學系副教授黃銘輝、輔仁大學法學系助理教授張陳弘、當代法律社行銷長江承勳,特別就不同觀點來探討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的議題延伸。毛洪霖/攝影

食品或保健品牌商,透過廣告通路宣傳,若行銷字眼尺度拿捏不宜,往往容易受罰,但若是政府行政單位的行為數認定罰則標準不一,導致一案多罰的狀況持續發生,天價的罰金,讓不少業者跳腳喊冤,為了呼籲政府相關單位重視該罰則問題,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經濟日報副社長周祖誠擔任貴賓,與談人包括胡博硯、宮文祥、張陳弘、黃源浩、黃銘輝等五位法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特別就不同觀點來探討該議題的延伸。

當代法律社社長王晨桓律師表示,同一廣告,在電視購物台、電視台、網路、平面或一般實體看板,由於現行法規未規定「檢舉期限」與「機關之間移送程序與計算方式」,無法控制檢舉人何時提出檢舉,導致被重複處罰。加上廣告字詞無邊無際,藥食同源、寓意無邊、義或偕音的巧妙使用,都有可能有違法的問題,目前是「自主管理」,如果在不同法律情況下,第一次的誤用,業者可以接受罰則,若廣告已經下架後2個月還被罰,是否有待公平性。

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產學界共同舉辦「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實體與線上座...
當代法律雜誌社,邀請產學界共同舉辦「刊播廣告之行為態樣與行為數認定」實體與線上座談會,於8/22日圓滿落幕,吸引法學界人士與中小企業品牌業上百人參與,期盼行政相關單位能在廣告行為數上做鬆綁,讓台灣食品與保健食品,能夠更靈活廣告操作應用。毛洪霖/攝影

擔任座談會嘉賓的經濟日報副社長周祖誠致詞時說到,隨時代變遷,產品行銷的廣度更加多元化,站在媒體角度,有時候新聞報導與置入廣告的認定,站在行政罰則的角度來看有所不一,建議行政機關應該與時俱進,若有罰則應該立即提出糾正與罰款,而不是過了1-6個月後才要要求媒體交出託播事證,造成媒體與廠商的困擾或是媒體產出錯誤資訊。

生技業者指出,在品牌宣傳時造成的廣告違規,可能是廣告結束後的數個月以後,才接到通知書得知被檢舉了,開始進行一連串要寫書面、要請假、親自到場去找政府官員進行說明的冗長過程,感到相當繁瑣。還是侵害了誰的巨大權益。而動輒幾萬元甚至是數十萬元的罰單,對業者來說都不是一筆小數目,呼籲相關行政單位應該和國際化接軌,才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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