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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三讀 非法棄置最高關七年、重罰1,500萬元

本文共93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擴大納管廢棄物,並提高非法棄置罰則。三讀條文明定,加重環境損害刑責,非法棄置刑期提高至七年,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政院提案說明,環境部所提《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雙法修正,採取「棍子與胡蘿蔔」並行,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流向管控及環境正義」為核心,透過「強力管制不法」與「導引產業轉型」雙管齊下,將我國廢棄物治理推向「全生命週期管理」的循環經濟新模式。

此次修法重點,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之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現行規定,提出相應之廢棄物管理機制,補強現行制度不足,包括擴大責任業者範圍、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並導入科技執法、加重非法棄置刑責,完善債權保全與連帶責任。

三讀條文規範,導入智慧監控即時追查。因應環保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考量土地等環境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為避免不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措施,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讓不法行為無所遁形。

三讀條文建立新興廢棄物(如太陽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責任鏈。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擴大生產者責任業者範圍,使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新興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修法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10個部會管理不一致的情形,從產源到最終使用者建立全程流向追蹤與產品認證機制。將由環境部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並增訂指定再利用產品之加工再製者與使用者之運作管理規定,規劃前開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之緩衝期。

三讀條文明定,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從五年提高至七年,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另追繳不法利得與罰鍰併行,任何人皆不應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徹底剝奪不法行為人所獲利得。

三讀條文規定,提前啟動債權保全。針對非法棄置案,提前啟動債權保全程序,將聲請假扣押之時點提前至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並規定數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負連帶責任,確保場址能清理復原。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通過。記者胡經周/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通過。記者胡經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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